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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et·官方(中国)|神乃麻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时间: 2025-11-24

  纸巾用品ღ◈✿ღ。恒安集团ღ◈✿ღ,申博家居用品ღ◈✿ღ,申博体育首页ღ◈✿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ღ,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ღ◈✿ღ,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ღ◈✿ღ。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ღ◈✿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ღ◈✿ღ。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ღ◈✿ღ,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ღ◈✿ღ,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ღ◈✿ღ,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ღ◈✿ღ。

  在日常生活中ღ◈✿ღ,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ღ◈✿ღ,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ღ◈✿ღ,需要实施不少民事法律行为ღ◈✿ღ。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ღ◈✿ღ,但如果要求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ღ◈✿ღ,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ღ◈✿ღ,加大社会经济活动成本ღ◈✿ღ,客观上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ღ◈✿ღ。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ღ◈✿ღ,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维护社会交易安全ღ◈✿ღ,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sunbet·官方(中国)ღ◈✿ღ。

  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都作了明确规定ღ◈✿ღ。《法国民法典》第 220条规定ღ◈✿ღ,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ღ◈✿ღ。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拘束力ღ◈✿ღ。但是ღ◈✿ღ,依据家庭生活状况ღ◈✿ღ,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ღ◈✿ღ,对明显过分的开支ღ◈✿ღ,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ღ◈✿ღ。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ღ◈✿ღ,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ღ◈✿ღ,亦不发生连带责任ღ◈✿ღ;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ღ◈✿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ღ◈✿ღ,不在此限ღ◈✿ღ。《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ღ◈✿ღ,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ღ◈✿ღ。婚姻双方皆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ღ◈✿ღ,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ღ◈✿ღ。《瑞士民法典》第166条规定ღ◈✿ღ:(1)配偶双方中任何一方ღ◈✿ღ,于共同生活期间ღ◈✿ღ,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ღ◈✿ღ。(2)对于家庭的其他事务ღ◈✿ღ,配偶之一方仅在下述情形下ღ◈✿ღ,始得代表婚姻共同生活ღ◈✿ღ:①如配偶之他方或法官授予其处理该事务的权利ღ◈✿ღ;②如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ღ◈✿ღ,某业务不容延缓ღ◈✿ღ,且配偶他方因疾病ღ◈✿ღ、缺席或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ღ◈✿ღ。(3)配偶中任何一方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ღ◈✿ღ,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明已超越代理权的ღ◈✿ღ,配偶他方亦应负连带责任ღ◈✿ღ。《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ღ◈✿ღ,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ღ◈✿ღ,另一方就因此所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ღ◈✿ღ。但已经对第三人预先告知不负责任时ღ◈✿ღ,不在此限ღ◈✿ღ。《韩国民法典》第827条规定ღ◈✿ღ:(1)夫妻就日常家事ღ◈✿ღ,互有代理权ღ◈✿ღ。(2)对前项代理权的附加的限制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ღ◈✿ღ。第832条规定ღ◈✿ღ,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ღ◈✿ღ,另一方就因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债务ღ◈✿ღ。但已向第三人明示另一方不负责任的ღ◈✿ღ,则不同ღ◈✿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ღ◈✿ღ,夫妻于日常家务ღ◈✿ღ,互为代理人ღ◈✿ღ。夫妻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ღ◈✿ღ,他方得限制之ღ◈✿ღ。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ღ◈✿ღ。

  我国原婚姻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未作出明确规定ღ◈✿ღ,仅在第17条第2款规定ღ◈✿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ღ◈✿ღ,有平等的处理权”ღ◈✿ღ。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在此基础上规定ღ◈✿ღ:“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ღ◈✿ღ,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神乃麻美ღ◈✿ღ,应当理解为ღ◈✿ღ:(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ღ◈✿ღ。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ღ◈✿ღ,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ღ◈✿ღ。(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ღ◈✿ღ,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ღ◈✿ღ,取得一致意见ღ◈✿ღ。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ღ◈✿ღ,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ღ◈✿ღ。”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ღ◈✿ღ。

  在2017年制定民法总则时ღ◈✿ღ,就有不少意见建议ღ◈✿ღ,在“代理”一章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明确规定ღ◈✿ღ。经研究认为ღ◈✿ღ,家事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确有较大不同ღ◈✿ღ。首先ღ◈✿ღ,从适用范围上看sunbet·官方(中国)ღ◈✿ღ,其只适用于婚嫁家庭领域ღ◈✿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ღ◈✿ღ。其次ღ◈✿ღ,从法律效果上讲ღ◈✿ღ,家事代理中的妻或者夫任何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夫和妻双方共同承担ღ◈✿ღ;而一般民事代理中ღ◈✿ღ,代理人的民事法律效果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承担ღ◈✿ღ,代理人不承担ღ◈✿ღ。因此ღ◈✿ღ,对于家事代理问题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民事代理中sunbet·官方(中国)ღ◈✿ღ,可在将来编纂婚姻家庭编时再统筹考虑ღ◈✿ღ。这次编纂民法典ღ◈✿ღ,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本条规定ღ◈✿ღ,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ღ◈✿ღ。

  本条第1款规定ღ◈✿ღ:“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ღ,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ღ◈✿ღ,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ღ◈✿ღ。”第2款规定ღ◈✿ღ:“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ღ。”理解这两款规定ღ◈✿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ღ◈✿ღ:

  第一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ღ◈✿ღ。法律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ღ◈✿ღ,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中无需事必躬亲ღ◈✿ღ,从而突破夫妻各自在时间ღ◈✿ღ、精力上的局限性ღ◈✿ღ,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ღ◈✿ღ。因此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ღ◈✿ღ,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ღ◈✿ღ,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ღ◈✿ღ。

  第二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ღ◈✿ღ,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ღ◈✿ღ。因此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ღ◈✿ღ,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ღ◈✿ღ,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ღ◈✿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始终存在ღ◈✿ღ。

  第三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与一般代理不同ღ◈✿ღ。本法总则编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ღ◈✿ღ,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ღ◈✿ღ。而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ღ◈✿ღ,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ღ◈✿ღ,不必明确其代理权神乃麻美ღ◈✿ღ,可直接以自己名义神乃麻美ღ◈✿ღ、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ღ◈✿ღ。

  第四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ღ,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ღ◈✿ღ。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ღ◈✿ღ,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ღ◈✿ღ,比如购买食物ღ◈✿ღ、衣服等生活用品ღ◈✿ღ,正常的娱乐ღ◈✿ღ,保健ღ◈✿ღ、医疗费用sunbet·官方(中国)ღ◈✿ღ,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ღ◈✿ღ,等等ღ◈✿ღ。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ღ◈✿ღ,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ღ◈✿ღ,分别是食品ღ◈✿ღ、衣着ღ◈✿ღ、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ღ◈✿ღ、医疗保健ღ◈✿ღ、交通通信ღ◈✿ღ、文娱教育及服务ღ◈✿ღ、居住ღ◈✿ღ、其他商品和服务ღ◈✿ღ。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ღ◈✿ღ,我们认为sunbet·官方(中国)ღ◈✿ღ,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ღ◈✿ღ,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ღ◈✿ღ、身份ღ◈✿ღ、资产ღ◈✿ღ、收入ღ◈✿ღ、兴趣ღ◈✿ღ、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ღ◈✿ღ。鉴于我国东ღ◈✿ღ、中ღ◈✿ღ、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ღ◈✿ღ,城乡差异巨大ღ◈✿ღ,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在不同地区ღ◈✿ღ、不同家庭有很大差异ღ◈✿ღ,目前还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ღ◈✿ღ。

  需要强调的是ღ◈✿ღ,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ღ◈✿ღ,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ღ◈✿ღ、日用品购买ღ◈✿ღ、子女抚养教育ღ◈✿ღ、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ღ◈✿ღ,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ღ◈✿ღ,立足点在于“必要”ღ◈✿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sunbet·官方(中国)ღ◈✿ღ、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ღ◈✿ღ,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ღ◈✿ღ,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ღ◈✿ღ。

  第五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ღ◈✿ღ。通常情况下ღ◈✿ღ,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神乃麻美ღ◈✿ღ。但在实际生活中ღ◈✿ღ,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ღ◈✿ღ、精力ღ◈✿ღ、知识ღ◈✿ღ、能力上的原因ღ◈✿ღ,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ღ◈✿ღ,有时候夫妻双方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会有所限制ღ◈✿ღ。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ღ◈✿ღ,法律无需加以规制ღ◈✿ღ,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ღ◈✿ღ,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ღ◈✿ღ,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ღ◈✿ღ。所谓“善意”ღ◈✿ღ,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ღ◈✿ღ。比如ღ◈✿ღ,妻子与丈夫约定ღ◈✿ღ,丈夫不得购买一条以上的香烟ღ◈✿ღ,结果丈夫到小卖部购买了两条香烟ღ◈✿ღ,小卖部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购买香烟的约定ღ◈✿ღ,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ღ◈✿ღ。

  第六ღ◈✿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ღ◈✿ღ。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ღ,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ღ◈✿ღ,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ღ◈✿ღ。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ღ◈✿ღ、变更ღ◈✿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夫妻双方,取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ღ◈✿ღ,产生的义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ღ◈✿ღ。但是神乃麻美ღ◈✿ღ,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ღ◈✿ღ,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ღ◈✿ღ,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神乃麻美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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